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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金贴及(引流)产津贴的申领
发布时间:2016-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条件: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发生两个月后即可申请办理。

参保单位申领生育津贴与信息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和标准:

(一)申报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登记表.xls》(一式二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1、4、5、7、9;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2、4、5、7、9。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4、6、7、9,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9。

(三)提交材料应符合以下标准:

1.因分娩或引流产在中国大陆就医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娩类诊断证明书应明确注明是否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方式助产。引流产类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

2.因分娩或引流产在境外就医的,所提供的为非中文申领材料的,应

由申领人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应明确体现原有子女与现孕子女的次序,是否符合晚育条件。

4.分娩人员无法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正常产假天数申领生育津贴。

5.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不符合要求,并导致无法确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应由出具材料的单位负责更正或重新出具。

另:1.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填写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休晚育假的一方享受晚育津贴),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①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到社保中心支付科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至女方单位账户。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假的的,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社保中心支付科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给男方单位。

2.如需支付到个人账户,请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完成生育职工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并确认采集成功,再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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