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门诊);
2.《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或《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外埠)或《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本外埠),加盖单位章;
3.报盘文件(请不要修改文件名与文件格式);
4.门(急)诊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如:
(1)参保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时已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和《出生医学证明》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2)外埠户籍参保职工,在本市无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的,申报时应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如男方无工作单位,须提供男方签字的《婚姻生育情况说明》。
(3)申报流产、引产前的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时未领取《生育服务单》的,可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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