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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海淀区:办理北京生育保险申领业务心得记录

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或奖励假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及卫健委出具的计生材料,以系统推送信息为准,详细说明见注意事项4、5;

4、夫妻双方均不在北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还需按注意事项6准备相关材料。

引(流)产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

2、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翻译件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3、2016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应填写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其他人员应填写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4、在北京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社保中心通过相关部门推送数据进行核验,核验通过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可即时办理;在北京以外地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5、在北京市卫健委开具计生证明材料的,由社保中心通过相关部门推送数据进行核验,核验通过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可即时办理,未开通数据推送的,还需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计生证明材料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的,还需提供其原件;

(2)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3)2016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人员,均需提供计生证明材料原件;

6、夫妻双方均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人员,参保人员用人单位需出具该人员不在北京长期居住的证明,并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替代《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7、上述表格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单位提交的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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