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019年发生工伤的,本人工资低于5557元,按照5557元计算。
(2)2019年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计算基数为9262元。
(3)2019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护理费计算基数为9262元。
(4)2019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基数为9262元。 若已申领过工伤待遇,符合上述要求,且计算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单位可携带《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或《北京市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原件一份,到原申领区县社保中心或分中心重新核准待遇。
需要补支定期待遇差额的,还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工表四)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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