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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提取
发布时间:2019-10-03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人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

  第一步,登录系统。

  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点击首页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选择【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点击【注册用户登录】,输入账号、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办理业务(未注册的用户可在登录页面办理注册开通)。

  提示: 个人注册仅支持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操作步骤:点击登录页面的【注册开通】,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校验个人信息,阅读并勾选确认《综合服务渠道个人用户注册协议》,填写联名卡验证信息,设置公积金交易密码和登录密码,完成注册。

  第二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入事项申请页面,系统自动反显用户基本信息,选择【收款人联名卡银行】,系统自动反显相应的联名卡卡号。选择所购房屋类别,包括: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支付首付款、限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支付首付款。选择“核验人类型”和“是否有网签”信息项,根据是否网签选项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是否有网签”项选择“是”时,“所购房屋类型”只能选择“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录入网签合同编号、网签查询密码,点击“网签信息查询”,查询成功后系统反显信息;未查询到购房信息的,需修改网签信息重新查询或在“是否有网签”项选择“否”,并录入相关信息办理申请。

  (2)“是否有网签”项选择“否”时,“所购房屋类型”可以选择“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支付首付款”和“限价商品房支付首付款”。录入相应的购房信息。房屋类型选择“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必录信息为: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所购住房坐落、住房出售或开发商名称、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和购房金额;房屋类型选择“经济适用房支付首付款”或“限价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必录信息为:所购住房坐落、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出售人或开发商名称、购房单价、项目名称、购房金额、首付款金额。

  第三步,个人授权、承诺。

  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第四步,提交申请,打印回单。

  在提交成功页面,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

  提示: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申请人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公积金-提取申请】, 在页面下方“网上可提取事项记录”栏中,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第五步,住房公积金柜台审核办理。

  将打印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一份、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网上申请的事项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提示: 1.请仔细阅读系统提示信息,系统提示的其他相关材料需一并交由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柜台现场审核。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在管理部集中封存户(即单位名称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或“信息不清晰集中封存户”开头的),或封存在原单位但单位已注销的可以自行办理。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第一步,填写表格

  按照样表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102)。

  提示:“所在单位名称”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联名卡开户银行及联名卡卡号”需为申请人本人的有效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若申请人原在中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已办理过公积金联名卡的,可以继续使用。 “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签约系统中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和密码;申请人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的,应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如需办理约定提取,请填写约定提取信息,选择约定提取周期。“申请人签字”需为申请人本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需填写所购住房项目名称、单价、住房建筑面积和首付款金额。

  第二步,提供材料

  申请人因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填写好的《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102)一份并经单位经办人签字,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还需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若申请人原在中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过同套住房的提取,转移至北京地方后申请继续提取同套房屋剩余限额的,提供填写完整的《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102)一份并经单位经办人签字,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无需提供其他材料。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在中直分中心的提取额度清零。

  第三步,交单位经办人办理

  由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缴存的缴存人按照所在分中心规定办理。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点击【经办网点】可查询分中心及经办网点地址。

  二、夫妻一方提取后,配偶因同一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若夫妻双方均在北京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填写好的《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108)一份、本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若申请人配偶在中直分中心建立公积金,且在中直分中心办理过同套住房提取,申请人在北京地方申请提取时,共享配偶方在中直分中心剩余提取额度的,提供填写完整的《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102)一份,本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申请人提取额度为配偶方剩余额度的一半,配偶方在中直分中心的提取额度同时减半。

  将上述两种情况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交由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三、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购房款总额,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提供填写好的《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108)一份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交由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的缴存人按所在分中心规定办理。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点击【经办网点】可查询分中心及经办网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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