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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名职工被上家单位除名,他的工龄该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9-11-19

我单位有名职工被上家单位除名,他的工龄该如何计算?

    答:一、企业职工1992 年9月30日前(含)被企业除名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2003 年12 月4 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的通知》)。我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92 年10 月1 日)后,职工受到除名处理的,根据《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 号)规定,除名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或调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或将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介中心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根据《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54 号)的规定,除名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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