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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位不懂法的老板再次让“社保”二字登上热搜。

重庆的老板王某因不给员工买社保,还发话“要买社保请离职”被旗下员工控诉。

王某拥有一家酒店和养老院。据员工讲述:王某不但不买社保,也不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薪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让王某赔偿4人共计7.98万元,但王某目前仍未赔付。

王某回应:正在贷款中,需要等时间,希望能“打点折”,少点钱,以后会注意。

可见,即便是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这位不懂法的老板依旧想通过“打折”减轻惩罚。

其实这件事也侧面反映出,现阶段,依旧有相当多数量的管理者与HR不懂法律或是漠视法规条款。

今年社保大变化

今年社保的大动作不断,基本都是朝着一个方向前进,那就是社保合规。

比如今年6月份,北京五险一金基数要求合并申报,再有就是最近的社保税征,社保减免缓政策到期,都在预示着社保合规的重要性。

那么社保的不合规表现,通常都有哪些呢?作为HR的你,不仅要自己了解清楚,同时也要积极和老板传达,避免今后的社保操作中违规带来法律风险。

社保不合规的表现:很多企业体现在试用期不买社保,主要是发生工伤的风险承担和员工起诉离职要求赔偿金。

对于HR和员工,试用期的规定是一个重点,HR要做到合规合法。除了试用期外,另一个东西,还需要HR抓紧给员工办理,那就是社保。

不少小伙伴留言反映,自己的公司没有在试用期内购买社保,其实这是违法的。各位HR要注意,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保,避免拖欠社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可能有些HR和公司老板觉得,试用期不买社保,可以节约成本,但是有没有想过这样一种情况。

在试用期期间,发生工伤的情况,没有社保,怎么处理

俗话说的好,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身为HR的你,员工入职后,在为其购买社保前,或者压根就没有想过在试用期给员工购买社保,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这种情况下,公司是要承担员工费用的。

如果员工因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还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一来公司损失的就大了。所以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是有巨大风险的。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受今年疫情影响,有不少企业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

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

需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

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把社保换成现金 再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

不可以。

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个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思就是,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

所以小伙伴们要注意,合理合法。

“被自愿”了,该怎么办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人社局会做出相应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企业如果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且违法的,最后企业依法处理,照样需要缴纳。

可以劝员工放弃社保 增加工资吗

不可以。

对于员工来说,社保的按规定缴纳是对自己负责。对于HR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

相信你也看到了,今年出现的各种大环境都在考验着HR,而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懂法律。

友情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

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够保险个人部分扣缴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此情形为仅受在职天数导致收入较低,而非企业绩效等故意状态下导致月收入异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资的情形);

2、员工入职月自行或前单位已经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月员工入职下家单位时间早于社保征缴时间,且员工要求必须携带解合书按时入职同时下家单位为其缴纳当月保险(此情形必须商定一致且只能在离职日之后发起停保和次日发起解合,避免形成工伤后社保处于停保状态)。

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为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所以在实操中,虽然有些企业会自己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比如15号或20号,这个日期前入职和之后离职的缴纳社保,但如果有员工要求入职当月或者离职当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会为其缴纳。

各地的社保局每个月是时间节点可以办理社保增减业务,如果过了时间节点,只能等到下个月才能操作。

如何避免这类情况出现

还需要提到的是,给工作未满月员工补缴社保的做法,会让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保费用,所以建议我们的HR小伙伴遇到类似情况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1)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

(2)把离职减员追缴风险提前预防,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3)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

(4)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虽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当月减员)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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