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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或其它能够确定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如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等医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结合不同事故伤害情形,需要提交的附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1)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即“(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即“(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即“(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6)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即“(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5.为利于调查核实事故伤害情况,提高工作效率,依据《条例》和《若干规定》规定,申请人申报时一并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原件(结合不同事故伤害情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1)受伤害职工签字确认的《事故伤害部位确认书》(工伤保险科提供参考样式)。

(2)两个以上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证人签字确认。随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涉及“加班加点”的,提供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证据材料。

(4)涉及用人单位组织或指派参加活动的,提供相关活动证据材料(如活动方案、通知通告、日程安排等)。

(5)涉及因工外出的,提供外出证据材料(如单位领导批示、邀请函、差旅报销凭证、接待单位出具的材料等)。

(6)涉及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提供出行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情况材料(如单位考勤制度、出行路线、居住地信息等)。

6.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用人单位应提供报告原件,说明情况。(个人申报的不需要。)

7.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人申报的只需提供用人单位登记地信息情况)

属于职工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明确委托代理行为,如: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公证书等);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8.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9.其它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有关信息电子表格(在工伤保险科领取或网上下载,网址见本指南“九、注意事项”);受伤害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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