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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表填报: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

2.《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一式二份)(信息或待遇变更的携带);

(二)分娩人员:

1.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2.非中文材料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境外就医的应携带);

3.《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应携带);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原件);

(三)引、流产人员

1.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它: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埠户籍参保职工,分娩或引流产日期2012年1月1日前的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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