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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仅供参考--北京 昌平区生育报销津贴、生育产检、生育住院需要准备的材料

1.门诊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门诊);

(2)《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报盘文件(存入U盘报送,TXT格式,请勿改动内容及文件名);

(4)收费票据(原件);   

(5)处方底方(原件);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原件,收费票据上未打印费用明细或打印明细不全的需另外提供费用明细单);

(7)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末次月经日期、分娩方式、分娩日期、孕周、手术名称、手术日期等);      

(8)结婚证复印件(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时提供);

(9)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或者婴儿死亡证明(复印件)(分娩后申报产前检查提供,报销时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并可通过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核实的,报销时可不用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

(10)分娩后申报产前检查需提供以下之一:《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已在北京市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并可通过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核实的,报销时可不用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单”;不在北京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无法取得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报销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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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医疗费用(分娩、计划生育手术)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住院);

(2)《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报盘文件(存入U盘报送,TXT格式,请勿改动内容及文件名);

(4)收费票据(原件);

(5)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需盖章);

(6)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末次月经日期、分娩方式、分娩日期、孕周、手术名称、手术日期等);

(7)结婚证复印件(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时提供);       

(8)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复印件)(分娩住院提供,报销时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并可通过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核实的,报销时可不用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

(9)分娩住院需提供以下之一:《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已在北京市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并可通过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核实的,报销时可不用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单”;不在北京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无法取得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报销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10)在北京市分娩的需要提交北京市全额结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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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前,应在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并在相关医疗机构取得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手工报销手续需在费用发生后隔月申报,比如5月份发生计生手术,建议7月份及以后申报。请一次性提供当次计生手术或产前检查期间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含全部医事服务费票据。
2.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3.医保已实时结算的费用单据不能再向生育保险申报报销。尤其是孕期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报销,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比如妊娠高血压、糖尿病、贫血等。
4.生育职工在住院就医时请务必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生育登记服务单》等材料,确保正常享受报销待遇。
5.请参保人员就医时注意处方和票据上的姓名、日期是否正确,印章是否清晰,比如××医院收费专用章、诊断专用章等,姓名错误、日期不符、印章缺失或模糊的票据将无法办理报销手续。
医院诊断印章应清晰、合规,加盖不符合要求的印章视为无效,比如住院分娩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加盖“门诊诊断证明章”、“收费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无效。
用人单位在接收单据的时候注意票据的姓名与参保人姓名是否一致,收费票据与处方、明细单是否相符等;手工报销《申报表》和《明细表》需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6.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可以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查询
7.退休人员实施计生手术(取环等)的医疗费用,参加医保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8.参保人员如因二次报销等原因需留存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请在申报前自行复印,以方便您办理其他手续使用。参保人员如需查询(复印)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档案,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前来办理;参保人员委托他人查询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档案的,被委托人需持本人和参保人员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委托材料前来办理。
9.未尽事宜按北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 19.jpg (39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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