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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一层行政事务管理科领取);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职工受伤害时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其他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或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机关法人任免通知书或相关行政机关批复等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证人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及证人劳动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一次性趸缴保费方式的建筑施工单位,还应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分包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

8、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职工委托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如非本人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职工与其近亲属的关系证明、《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外出相关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另附工作时间证明及居住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6、维护公共利益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革命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事故伤害情形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工伤认定申请人将所提交的各项材料逐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填写表格及书写其它材料应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复印材料须用A4纸。

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1561158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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