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间:
每月5日至25日(周六日除外),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调整以社保中心网上通知为准;
所需材料与报表:
1、填报《外省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对必填项进行填写,缴费记录部份不需填写;
3、《异地转移养老保险金证明》原件(北京市资金到账区县社保财务盖章);
4、外省市开具的《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原件一份;
5、外省市开具的《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明细表》原件一份或外省市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现单位公章);
6、职工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主业、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一份(A4规格并加盖现单位公章);
7、个人档案存档证明原件一份(需盖存档单位人事章或存档专用章);
8、如果外省养老保险与北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存在重复时间缴费记录,需填写《重复缴费金额确认单》一式两份,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现单位公章。(填写个人信息部份,金额部份不需填写);
9、属于市社保要求着重核查的情况,根据告知书提供对应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判断老办法转入的方法为:参保人的异地转入资金为2010年1月1日之前(时间以《异地转移养老保险金证明》为准)转至北京且实际到账。
2、老办法外省养老保险转入业务,在转移时参保人须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3、外省市开具的《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及《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明细表》必须加盖异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红章)。
4、请单位将上报的外省市补填业务所有相关材料留存复印件以做备查。
5、单位需在提交之前确定外省转入人员在四险系统中存在养老险种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缴费人员类别为“本市城镇职工”。
6、单位在提交之前确定外省转入人员在四险系统中登记的“参加工作时间”,不得晚于外省转入的保险记录时间。如不符,请先行在收缴大厅办理工作时间变更。
7、补填业务处理后,社保业务人员会电话通知单位,领取业务回单。请单位在填写《外省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申请表》中的联系电话及交办人时字迹清晰、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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