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双方或一方为本市人员时提供: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须注明分娩方式、医院加盖有效印章);
4)《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需加盖男女双方单位印章);
5)特殊情况,需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2、双方均为外埠人员时提供:
1)《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须注明生产时间、生产方式、医院加盖有效印章);
4)《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5)特殊情况,需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申报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最早办理日期,建议生育后次次月之后进行申报;
2.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3.生育津贴选择发放至个人账户的,须先进行银行账号信息采集,采集成功后再办理此项业务。
4. 所提供的为非中文申领材料的,应由申领人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报销生育医疗费请到医保中心办理;(加链接)
6.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见,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报表内容需机打或者黑色签字笔手工填写。
7.如有特殊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至业务柜台咨询。 |